湖南吉首出怪事报送虚假资料者成为第一中标
2023/1/28 来源:不详质疑“吉首市殡葬服务站--室内、外附属配套项目施工招标中标结果”存在猫腻
我叫周际爱,是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本公司对本次项目投标的负责人。籍此一帖,我要公开投诉举报湖南湘西自治州“吉首市殡葬服务站--室内、外附属配套项目施工招标中标结果”存在猫腻,我希望作为监管部门的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网上向广大公众公开作答,我倒是想看看该“中心”如何为自己辩护、如何替招投标过程中的“猫腻”进行掩饰;如何“自圆”该“中心”宣称的“在评标过程中通过平台查询无在建记录”一说。
基于自身的实力和信誉,我公司满怀信心地参加“吉首市殡葬服务站--室内、外附属配套项目”投标活动。该项目于年1月9日9时在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开标和评标,评标办法采用的是“综合评估法Ⅱ”暗标形式。年1月10日的中标公示信息结果公布后,第一候选人是“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然而,进入公示期后,经核查发现该公司的技术负责人“阳新家”在“新化县新商学校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担任了技术负责人一职,有重复挂证的违规行为。我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关于“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它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之规定,于中标公示期内的年1月11日向招标人和吉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递交了质疑函。招标人收到质疑函后,组织代理公司、招标办、发改委及交易中心的等五个部门的人员,于年1月14日去新化县当地住建部门进行现场核实求证,并当场确认该公司存在挂证的事实(可访谈当时参加核实求证的单位和人员,且州交易保留有当时的数据),且通过百度和可以搜索出阳新家担任新化新商学校项目“技术负责人”一职的信息。年1月19日,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质疑事项进行了复议,评标委员会结合事实及招标法规,认为“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故意隐瞒了人员在建信息,报送了虚假资料,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招标人取消该公司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然而,招标人的合理合法建议被自我打脸地束之高阁!
招投标法告诉人们,依照招投标流程时间,复议完后第二天就该对新的中标结果予以公示,但招标人一直没有公示。年2月20日,我方收到了招标人对我方质疑的回复,其回复的理由竟然是:在评标过程中通过平台查询无在建记录。这就让人感到蹊跷了:从我方于1月14日去新化县核查,至我方收到质疑回复,期间的时间达到一个多月!当我方再次查询时,用百度已经搜索不到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建项目技术负责人“阳新家”的信息了!我们想知道的是,招标人及监管部门在为期一个多月的处理过程中,是否有相关负责人和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某些不可告人的利益约定?如何解释用百度再也搜索不到有关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建技术负责人“阳新家”的网上记录了?!
年2月21日,招标人要求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并要求重新计算,评标专家在湘西州交易中心再次开会进行了讨论,与会人员在此次会议上讨的论具体内容我们不得而知,但想必在湘西州交易中心的音频录像资料中有全程全部记录,只要看一遍便真相大白。据了解,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招标人想通过重新计算改变本次的暗标招标形式。
年2月23日,我方再次向招标人和招标办去函投诉,没想到此次投诉于翌日即年2月24日便收到了回函,其内容是:不予受理,要求我方于2月26日前补齐资料。年2月27日,招标人要求代理机构予以公示处理结果,没想到结果公示后,第一候选人仍然是报送虚假资料的“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我感到无比愤怒!作为一名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自然人,我对本次招标项目提出以下疑点,要求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并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1)当我方第一次提出质疑并去异地现场核查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相关违规信息,为什么没有及时公开我们所获得的违规信息?为何故意拖延了一个月时间让投标人在此期间跑关系删除网络上的记录?为何我们当时在百度中搜索到了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在建网络记录而一个月后该记录就“不翼而飞”了?
(2)我们查出了第一中标人的违规行为后,为何招标人多次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计算评标结果,却被无理拒绝?
(3)第一次提出质疑评标委员会可以受理,为何没有处理我方在质疑中提出的问题后,第二次第三次就不予受理?为何以投诉人资料不全为由拒绝受理?为何实名举报与本项目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得不到受理?
(4)招标人及监管部门如此包庇袒护违规违法行为,是不是一种是徇私枉法的行为?!两者之间是否有权钱交易和利益承诺?
(注:本人对投诉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周际爱
联系方式:
年2月20日
吉首招投标监管部门“忽悠”投诉人为哪般?
报送虚假资料的企业有无中标人资格?招投标法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招投标过程和结果引发的投诉举报,几乎无一例外地与招投标过程和结果失之于公正有关,吉首市殡葬服务站--室内、外附属配套项目施工招标中标结果所遭遇的投诉举报,也同样是由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和结果不公正引发的。显然,要为招标结果不公引发投诉举报负责的是湘西州的监管部门即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大凡参加过招投标的企业或自然人都知道,公开招投标及招标结果出来之后都会有个公示期。公示期是对公示的时间限定,是近代民主的产物。它的存在无疑最大限度地听取了不同意见,满足了人们正当合理的要求,维护了大多数人的权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同时,一定的时间限定又不至于使问题因无限期拖延而迟迟得不到解决,提高了效率,更有利于确保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为形成公平有效竞争提供了时间保障和程序保障。不用说,公示期是对评标结果或中标结果的一个检验,担负着维护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公正责任的监管部门,其“打铁必须自身硬”,自身公正,才能确保招标过程和结果公正。假如监管部门有人怀有私心甚至和某个投标人有利益关系,那么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公示应有的公开性、周知性、科学性和民主性等,都会大大打折扣而变为一种掩人耳目的形式,最终必然导致中标结果的不公正。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周际爱作为投诉人,其表达的不满正是中标结果的不公和监管部门的不公。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时间需不少于3日,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单和排序。对于招标人来说,若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需在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才能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最终的中标人。问题是这一招标项目存在着异议、引来了有事实有证据的投诉举报。1月19日,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质疑事项进行复议后,证实了周际爱的投诉,评标委员会结合事实及招标法规,认为“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故意隐瞒人员的在建信息,向招标单位报送了虚假资料,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招标人取消该公司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依照招投标流程时间,招标人在复议完后第二天就该对新的中标结果予以公示,但招标人突然改变立场没有进行公示。2月20日,投诉人收到招标人的回复,竟然称:在评标过程中通过平台查询无在建记录。这就让投诉人感到蹊跷了:在一月的时间内,招标人和监管部门做了些什么?在等待新中标结果期间,投诉人发现原有第一候选人的其他项目的在建信息和技术负责人“阳新家”的信息已经“百度”不出来了。2月23日,投诉人再次向招标人和招标办去函投诉,没想到此次投诉于翌日即年2月24日便收到了回函,其内容是:不予受理,要求投诉人于2月26日前补齐资料。27日,招标人要求代理机构予以公示处理结果,没想到结果公示后,第一候选人仍然是报送虚假资料的“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诉人由此质疑:招标人及监管部门在为期一个多月的处理过程中,是否有相关负责人和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某些不可告人的利益约定?如何解释用百度再也搜索不到有关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建技术负责人“阳新家”的网上记录了?!
我不知道第一候选人或招标人是否找关系删除了在互联网上做了“手脚”,但我用百度搜索,确实搜索不到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建技术负责人“阳新家”的网上记录,不过,可以让投诉人聊以自慰的是,我用“好搜”帮投诉人搜出了这一记录(如图),招标人和监管部门无法否定了!
本博主认为,公开中标结果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是投标人了解自身权益是否受到损害的重要渠道和方式。作为第一候选人的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明白白有着违规行为、清清楚楚没有参标中标的资格,为何能够堂而皇之地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并成为中标单位?到底在倚仗哪座“靠山”享受着不该享受的特权?究竟是何方神圣躲在背后替星城公司站台?为何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在收到周际爱的举报后不敢查处?为何带“病”的星城公司在遭遇有事实有证据的投诉举报后,最后结果仍然是报送虚假资料的星城公司为第一候选人?!湘西州监管部门的心目中还有没有“游戏规则”?还有没有法律法规?
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成了高频词。的确,近年来我国在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然而毋庸讳言,由于种种原因,依法治国还远远没有达到“全面”的程度。在一些人的心目中,只有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普遍适应的“通法”才是“硬条条”,而一些适应特定群体的行业法规、部门法规,则是可有可无、弹性很大的“橡皮筋”。比如适应我国境内各类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法,在某些人看来就是一部可执行可不执行的“软法”。如果说“硬法”具有较强的抗干扰性的话,那么“软法”则极易受到“关系”、“权力”、“背景”甚至领导“脸面”等因素的干扰。星城公司能够带“病”参标中标;湘西州监管部门不愿查新城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有法外因素的干扰?然而,任何法律都具有约束力——“通法”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行业法规和部门法规则对行业和部门具有约束力。有约束力就意味着必须贯彻执行,什么“关系”、权力、“背景”和领导“脸面”都必须为法律法规让路。或问:有违规行为的星城公司有没有资格成为招标人?招投标法给了我们一个否定的答案!现在的问题是,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未能对星城公司发生约束力,让国家法规蒙受“委屈”,咋办?看来,只有靠纪检监察部门来“护法”了——我和举报人一道呼吁湘西州纪委监察委高擎公平正义的旗帜,督促湘西监管部门将没有资格中标的星城公司“请”出该项目!(罗修云)
稿件来源:网络、反腐与维权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