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布告

2024/12/1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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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袁某清,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游家镇红星村。

年1月24日20时许,罪犯袁某清驾驶已过年检期、未购买保险的小车途经水车镇建国村路段时,将被害人杨某平撞倒,致杨某平当场死亡。事发后,袁某清驾车逃离现场。当日21时许,袁某清逃至文田镇时打报警电话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清有自首情节。

罪犯袁某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交通肇事犯黄某特,男,44岁,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新化县洋溪镇。

年8月31日19时许,罪犯黄某特醉酒后驾驶小车,途经洋溪镇文昌新村路段时,碰撞行人曾某屏和曾某红,致曾某屏当场死亡、曾某红受伤。随后黄某特电话通知其兄黄某平(已判决)赶至事故现场冒充驾驶员,黄某特则弃车逃离。经鉴定,黄某特血液酒精含量为82.25mg/ml。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黄某特、黄某平自愿在保险公司理赔之外赔偿曾某屏家属共计37万元,取得曾某屏家属谅解。

罪犯黄某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交通肇事犯陶某新,男,66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化县洋溪镇陶家桥村。

年10月7日6时许,罪犯陶某新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途经洋溪镇官渡桥村路段时,因避让不及,将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曾某林碰倒,致使曾某林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陶某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年4月12日,陶某新的家属赔偿曾某林子女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陶某新有自首情节。

罪犯陶某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危险驾驶犯陈某喜,男,61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鸭田镇张家村。

年10月9日晚,罪犯陈某喜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途经文田镇茅田村路段时被巡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喜血液酒精含量为mg/ml。陈某喜有坦白情节。

罪犯陈某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危险驾驶犯刘某,男,42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化县洋溪镇中一村。

年1月13日20时许,罪犯刘某饮酒后驾驶小车途经洋溪镇中一村地段时,追尾他人驾驶的小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5mg/ml。刘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刘某有坦白情节。

罪犯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危险驾驶犯邹某明,男,76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化县洋溪镇新范溪村。

年10月31日上午,罪犯邹某明饮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途经洋溪镇中一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邹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ml。邹某明有坦白情节。

罪犯邹某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对以上罪犯的判决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交付执行。

此布

新化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原标题:《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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