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法院涉民生领域典型案例十七周某与

2023/6/6 来源:不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邻里之间的矛盾,应当冷静处理,互谅互让,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化解,不应当将矛盾激化,更不能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损失扩大。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相邻土地界限问题,未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身体健康均不同程度受到了伤害,均花费了医药费等相关费用,但是矛盾并没有妥善化解。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对双方均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双方就民事赔偿诉至法院后,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双方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双方都因小事发生而发生冲突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处,得不偿失。

原、被告原有成见。年4月22日上午8时许,原告周某(反诉被告)因被告刘某(反诉原告)将其所扎木片篱笆拔除而找刘某质问,至刘某儿子夏某新建房屋坪里,二人发生纠纷。刘某用石头砸伤周某的头部,致周某头部受伤。后周某捡起石头砸向刘某,致刘某头部和肩部受伤。双方受伤后均被送至西河镇中心卫生院治疗。周某的入院诊断结论为:1、右眉弓皮肌挫裂伤;2、脑外伤后反应;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年4月29日,周某出院,共计住院7天,花费门诊治疗费.48元,住院医疗费.9元。刘某的入院诊断结论为:1、脑外伤后反应;2、座顶部头皮血肿;3、左肩部软组织挫伤。年5月1日,刘某出院,共计住院9天,花费门诊治疗费.01元,住院医疗费.1元。年5月8日,新化县公安局对周某和刘某均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双方就医疗费等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原告周某(反诉被告)诉至本院,被告刘某(反诉原告)提出反诉,要求处理。

在日常生活中,遇事应当冷静处理,互谅互让。本案中,原告周某(反诉被告)和被告刘某(反诉原告)在发生纠纷后,未能妥善处理,以致双方发生打架并导致双方受伤,对此次打架事件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被告刘某先动手,导致矛盾激化,过错较大,应当相应多承担责任。原告周某的损失认定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98元。被告刘某的损失认定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11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周某(反诉被告)的经济损失.98元,由被告刘某(反诉原告)赔偿元;被告刘某(反诉原告)的经济损失.11元,由原告周某(反诉被告)赔偿元;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并自觉履行了判决。

原标题:《新化法院涉民生领域典型案例(十七)周某与刘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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