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办卡送话费通讯公司员工以此获取用户

2022/7/11 来源:不详

这年头谁没有接到几个诈骗电话骚扰,

那八成是手机欠费停机了。

但你有没有想过,

自己的个人信息是谁泄露出去的呢?

总不能是通讯运营商有“内鬼”吧?

哎,还真是!

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90后男子刘某某于年5月开始在中国XX公司某分公司工作,年6月起担任该公司某网格组长,并邀刘某元来到该公司任职,成为其下属。

此后,刘某某与刘某元违反办理电话卡的流程,在办卡的过程中,以拍照不成功为由,采取重复活体认证、实名认证的方式开卡,后将承载有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的电话卡留存,以60-元/张的价格出售。年6-10月,两人共计出售给他人电话卡张,获利元。

尝到甜头的刘某某决定“扩大规模”,继续介绍孟某、李某某来到该公司任职,成为其下属。几人以免费办理手机卡、送话费并赠送礼物等为由,在新化县多地进行免费送卡活动获取实名认证电话卡,由刘某元负责汇总出售。至案发,刘某元共卖出电话卡0余张,获利元。

据统计,刘某某、刘某元、孟某、李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元;其中刘某某参与获利元,刘某元参与获利元;孟某、李某某参与获利元。

裁判结果

新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元、孟某、李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依法惩处。遂对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出售贩卖手机卡、银行卡为各种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便利,已经成为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黑灰产业”,甚至有部分行业内部人员受利益驱使,以身试法,与此类“黑灰产业”违法犯罪团伙勾结,为其非法办理手机卡、银行卡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坚持对行业“内鬼”从严打击,体现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链条从严打击的要求,坚决斩断犯罪利益链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湖南高院刑二庭、新化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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