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医保发202212号关于印发娄底

2023/2/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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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医保发〔〕12号

关于印发《娄底市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财政局、社会事务局、乡村振兴事务中心,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4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市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娄底市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参保征缴目标顺利完成。

娄底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

娄底市教育局娄底市民政局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乡村振兴局

娄底市残疾人联合会

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娄底市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4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市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确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参保对象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娄底市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财政补助标准。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元/人。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省、市、县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40号)的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各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于年7月底前%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补足。

(三)个人缴费标准。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元/人。

(四)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他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可享受年参保资助政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困难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困难群众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五)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未如期达到规定参保率的县市区,可将集中参保缴费期适当延长至年2月28日。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六)参保缴费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参保;在校大中专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按照《湖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14号)关于“构建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体系”的要求,统筹协调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协调保障机制。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明确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明确医保、税务、教育、民政、财政、乡村振兴、残联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和任务。广泛进行参保缴费动员部署,落实工作经费,建立考核、激励、督导机制,确保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作。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保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

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补助资金。在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应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众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众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同级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众个人应缴费款。在医保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困难群众参保资助金额、个人实缴金额。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均包括民办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情况进行调度摸底,向医保、税务部门提供应参保大中专院校清册,对拒不配合组织动员学生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校进行约谈,联合医保、税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负责督促大中专院校按政策提供准确的可以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贫困学生名单。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提供给医保、税务部门进行参保信息比对。

民政部门负责核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并按月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核定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名单,并按月将监测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同级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残联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名单,并按月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三)优化缴费服务。建立统一高效的医保费征管体系。探索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各县市区要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乡镇为支点、村组为末端,建立“税管员+社保专干+协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各县市区要根据参保缴费进度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要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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